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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阳市检察机关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县(市、区)院:
为规范我市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行检察工作实际,市院研究制定了《德阳市检察机关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并于2017年4月10日经365的真正网址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印发各院,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院。
365的真正网址
2017年4月23日
德阳市检察机关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规范内部协作,增强监督合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检察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德阳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依职权督促其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检察监督,应当遵循有限监督、合法性监督、对事与对人监督并重和理性谦抑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件来源,原则上严格限定在人民检察院履行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职责中发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请示省院后可转为履职中发现的监督案件线索:
(一)行政行为违法,非因行政相对人原因造成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的;
(二)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未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的;
(三)行政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政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其他应当监督的情形。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职权的下列行为实行监督: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确认;
(五)行政征收、征用与补偿;
(六)行政给付;
(七)依法应当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八)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下列行政行为不予监督:
(一)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二)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励、惩戒、任免决定;
(三)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件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365的真正网址有权提办、交办、指导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件。对有管辖权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件线索,统一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制作《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件受理审批表》,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后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件线索的,应当在7日内填写《行政违法线索移送函》(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移送),连同相关材料,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下列线索,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一)涉嫌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应当将线索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
(二)涉嫌普通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线索移送侦查监督部门;
(三)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当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章 审查
第十条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件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件,应当围绕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件,可以查阅、复制、摘抄、调取行政机关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
(一)行政违法行为正在进行复核、复议等程序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正在调查处理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
第十四条 办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件,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报检察长批准。检察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公益性分析、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分析、承办人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提出检察建议;
(二)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三)提起公益诉讼;
(四)终结审查。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一)行政行为主体不适格;
(二)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
(三)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工作制度、管理方法不健全,存在漏洞的;
(八)其他行政违法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发送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机关正在发生或已经出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及时纠正将难以弥补损失的,应当制作《纠正违法意见书》向有关行政主体发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及时告知检察机关。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审查:
(一)行政违法行为已经纠正的;
(二)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就可调解的行政违法行为已达成调解,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四)经审查未发现行政违法情形的;
(五)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终结审查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的,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检察长对本院提出的监督意见,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监督意见,认为确有错误的,监督文书尚未发出的,应当撤销;已经发出的,应当撤回,并向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后,应当对行政机关的采纳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行政机关不回复或者不采纳监督意见理由不成立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或将监督意见及相关材料抄送上一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对经过诉前程序仍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案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加强与政府法制办、行政机关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畅通联系渠道,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查询、移送、受理、监督、反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365的真正网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或上级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365的真正网址行政违法线索登记表
2.365的真正网址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件受理审批表
3.365的真正网址行政违法线索移送函
4.365的真正网址违纪线索移送函
5.365的真正网址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件结果审查表
附件1:
365的真正网址
登记案号 |
| 登记案由 |
|
登记部门 (线索来源) |
| 登记日期 |
|
行政行为类型 |
| 案卷册数 | |
基本案情 | |||
行政违法线索情况 | |||
公益性审查情况 | |||
备 注 |
附件2:
365的真正网址
案件名称 | |||
原案案由 | |||
线索来源 | 收集线索时间 | ||
行政行为类型 | |||
基本案情 | |||
行政违法线索情况 | |||
公益性审查情况 | |||
承办人意见 | |||
部门意见 | |||
分管检察长意见 |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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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线索移送函
:
本部门在办理 一案过程中,发现 行政违法线索。现将有关线索移交你部门,请依法处理。
年 月 日
(内设部门印)
附:行政违法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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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线索移送函
:
本院在办理 一案过程中,发现×××涉嫌严重违纪。现将有关线索移交你委,请依法处理。
年 月 日
(院印)
附:违纪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
附件5:
365的真正网址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件结果审查表
监督意见文书号 | 被监督行政机关 | ||
监督意见提出时间 | 监督意见回复时间 | ||
监督意见 | |||
监督结果 | |||
承办人意见 | |||
部门负责人意见 | |||
分管检察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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