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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做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政协)提案、建议案、社情民意信息办理工作,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需由365的真正网址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建议案和社情民意信息是指全国、省、市政协委员、政协组织和政协参加单位提出的,需由365的真正网址办理的提案、建议案和社情民意信息(以下简称提案)。
第三条 建议、提案的办理,由检察长负责,分管副检察长组织落实,承办部门具体负责,人民监督工作部门为建议、提案办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 人民监督工作部门对建议、提案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
第五条 人民监督工作部门转承办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应当明确答复截止日期。建议、提案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和会办部门。
第六条 承办部门对建议、提案应当进行分析,拟定办理工作方案。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或者同类问题,统一研究办理措施。
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建议、提案,应当由分管副检察长带领有关部门研究、协调办理。
第七条 承办部门在研究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和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和座谈协商等方式,充分听取其意见。对重点办理的建议、提案,可以邀请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研究。
承办部门应当重视采纳建议、提案者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建议、提案的办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 人民监督工作部门区别不同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将办理建议、提案的结果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协组织和政协参加单位:
(一)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给予答复;
(二)应当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协组织和政协参加单位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次给予答复;
(三)建议、提案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给予答复。因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者受条件限制确定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九条 建议、提案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经交办机关同意,应当不超过六个月给予答复。
第十条 对建议、提案的答复采用书面形式,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分管副检察长签发,并加盖公章。同时,通过“德阳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网上办理系统”以及“德阳市政协提案网上交办系统”分别录入答复意见。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协组织和政协参加单位对答复不满意的,由人民监督工作部门了解其具体意见,承办部门在三个月内再次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工作委员会。对政协提案的答复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委督查室,对建议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的答复,同时抄送市政协相关部门。
答复由人民监督工作部门牵头统一进行。
第十三条 人民监督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与承办部门的联系,督促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落实。
第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需要重点办理的建议、提案的跟踪督办。
第十五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接受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监督检查。
每年度向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报告关于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按照规定公开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
对办理建议、提案敷衍塞责,相互推诿和办理不力的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贻误工作、泄密而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关处分。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本级建议、提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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