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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和预警。
第四条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五条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不得滥用建议权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第六条 检察人员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有回避情形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第七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官办理。
第二章 管 辖
第八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未成年人检察、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办案部门应当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享羁押必要性审查所需的法律文书。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使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九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提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第十条 其他人民检察院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在两个工作日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告知申请人。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异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情形时,应当在发现后一个工作日以内告知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异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危及生命的,可以由羁押地的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十一条 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以内移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办案机关发生变化的,应当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移送变化后的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改变管辖的案件办案期限应当从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人民检察院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记录在案。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 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看守所等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的,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填写《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受理登记表》。
第四章 立 案
第十六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申请材料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一)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申请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七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经初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并填写《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立案审批表》,报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批准。
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告知书,报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三个工作日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立案理由。
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审 查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必要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收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信息及家庭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犯罪事实、诉讼阶段、羁押期限相关材料;
(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诊断意见;
(四)与被害人达成的和解协议;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及赔偿情况;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和公开审查的方式进行,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进行量化评估。
第二十一条 量化评估应当填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表》。经评估测算,总分在六十分以上的,可认为无羁押必要;总分在六十分以下的,可认为有羁押必要。
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危害社会的危险、量化得分等因素,综合评判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二十三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医学等专业知识的,应当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第二十四条 书面审查采取下列方法:
(一)审查羁押必要性相关证据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意见;
(四)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看守所、派驻检察室、公诉、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意见;
(五)听取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的意见;
(六)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捕前就读学校、工作单位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等基层组织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座谈、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下列案件应当公开审查,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除外:
(一)案件系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对羁押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三)其他应该公开审查的。
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公开审查由检察官主持,书记员担任记录,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公开审查的目的和注意事项,告知公开审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陈述无羁押必要的事实及理由;
(三)看守所民警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的表现及健康状况;
(四)现阶段办案机关发表意见。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报告中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原案简要情况和诉讼阶段、立案审查理由和证据、办理情况、审查意见等。
第三十条 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审查: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
(三)判决书、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终止审查的,应当填写《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终止审查审批表》,报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
第六章 结 案
第三十一条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填写《延长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期限审批表》,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承办人应当报经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的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回复处理情况。
有重大影响或者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报请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根据《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的,应当将建议书及回复处理情况抄送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未成年人检察部门。
第三十三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跟踪办案机关对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处理情况。
办案机关未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回复。
第三十四条 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报经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第三十五条 对于依申请立案审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结后,应当将提出建议、办案机关处理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本院侦查监督、公诉、未成年人检察、侦查等部门共享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结案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将案件处理情况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告知案管部门,并及时将全部案件材料装订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于检察机关正在侦查或审查起诉的案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九条 检察人员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纳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体系,有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泄露国家秘密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登记表
2.人民检察院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3.人民检察院接收案件通知书
4.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审批表
5.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告知书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表
7.人民检察院延长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期限审批表
8.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
9.羁押必要性案件终止审查审批表
10.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
11.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函
12.人民检察院继续羁押告知书
13.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理由通知书
14.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
附件1:
人民检察院
统一受案号 | 案件类别 | ||||||
移送单位 | 受理日期 | ||||||
主要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姓名 | 强制措施 | 罪 名/案 由 | |||||
案卷册数 | 承办部门 | ||||||
案管部门意见 | |||||||
备 注 | 接收人 |
附件2:
人民检察院
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案件名称: 案件统一编号:
编号 | 材料名称 | 数 量 | 特 征 | 备 注 |
移交人
| ||||
接收人 |
年 月 日 |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案管部门保存,一份交案件承办部门。
附件3:
接收案件通知书
********: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移送的被告人 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案的法律文书(共 份)、案卷材料(卷宗共 册、光盘共 张)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决定予以接收。
|
第二联交案件承办部门
附件4:
人民检察院
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审批表
检羁必立审字[ ] 号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姓名 | |
来 源 | |
案 由 | |
诉讼阶段 | |
简 要 案 情 | |
承办人 意 见 |
年 月 日 |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意 见 |
年 月 日 |
检察长/分管副 检察长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5:
人民检察院
不予立案告知书
检羁必不立〔 〕 号
: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院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院印)
附件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表
计分类型 | 计分项目 | 计分 标准 | 实得分 |
犯罪事实 和证据 | 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50 | |
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 | -100 | ||
涉案犯罪行为可能对应的法定刑分值 |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80—-100 | |
三年--二年有期徒刑 | +10 | ||
二年--一年有期徒刑 | +20 | ||
一年以下 | +30 | ||
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 +100 | ||
犯罪结果分值 | 轻伤 | -20 | |
重伤 | -50 | ||
犯罪数额较大 | -40 | ||
犯罪数额小 | -20 | ||
主观认定 分 值 | 故意犯罪 | -50 | |
过失犯罪 | -20 | ||
是否认罪(坦白)、悔罪 | ±30 | ||
自首 | +50 | ||
有揭发他人、立功表现 | +30 |
犯罪主体 认定分值 | 预备犯或中止犯 | +30 | |
未遂犯 | +20 | ||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 否定 | ||
主犯 | -50 | ||
教唆犯 | -30 | ||
从犯 | +10 | ||
胁从犯 | +20 | ||
初犯、偶犯 | +20 | ||
累犯 | -50 | ||
特殊主体 分 值 | 未成年14周岁—16周岁 | +20 | |
未成年16周岁—18周岁 | +10 | ||
在校生 | +10 | ||
残疾人 | +20 | ||
精神病人 | +50 | ||
患有严重疾病 | +30 | ||
短期内有死亡危险 | +100 | ||
65岁以上老人 | +20 | ||
怀孕或者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 +50 | ||
加重情节 认定分值 | 多次作案 | -50 | |
流窜作案 | -50 | ||
以暴力性手段作案 | -30 | ||
入室作案 | -30 | ||
持械作案 | -50 | ||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 -50 |
其他有关 社会危害性 情节分值 | 是否有积极退赃表现 | ±30 | |
是否积极赔偿损失 | ±30 | ||
是否积极控制损失 | ±20 | ||
被害人有过错 | +30 | ||
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 | ±50 | ||
在校生学习表现情况 | ±10 | ||
学校愿意继续接纳上学 | +20 | ||
学校不愿意继续接纳上学 | -10 | ||
过去一贯表现好坏 | ±20 | ||
在本地是否有固定住所 | ±10 | ||
入所前是否有固定工作、学习单位 | ±10 | ||
家庭或婚姻情况是否完整 | ±10 | ||
入所前的职业和收入是否能维持生活 | ±10 | ||
有无律师 | ±10 | ||
是否遵守或严重违反看守所监规 | ±20 | ||
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能引起当事人或群众的不满或影响社会稳定 | ±50 | ||
与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相关的情节认定分值 | 构罪事实已经查实、证据完整、无串供或毁灭证据可能性 | +50 | |
不羁押犯罪嫌疑人不影响本案或其他案件侦查 | +50 | ||
是否具备家庭、学校、社会帮教条件 | ±30 | ||
若愿意申请取保候审,是否能提供保证人、提供保证金 | ±50 | ||
没有任何证据其有逃跑嫌疑的 | +50 | ||
有证据证明其有逃跑可能的 | 否定 | ||
羁押期间有自残、自伤行为(精神病人除外) | 否定 | ||
总合计分值 |
附件7:
人民检察院
延长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期限审批表
检羁必延审字〔 〕 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 | |
来 源 | |
立案时间 | |
诉讼阶段 | |
审查情况 | |
延长理由 | |
承办人 意 见 |
年 月 日 |
刑事执行检察 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检察长/分管副 检察长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8:
人民检察院
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
我院于 年 月 日收到****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材料后(或承办人 在工作中发现),承办人 对涉嫌 罪的犯罪嫌疑人 的羁押必要性进行了审查,现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简要诉讼过程及延长羁押期限情况
******
三、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提供材料情况
******
四、审查经过
(写明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听取有关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证明材料等相关情况。
五、本案的犯罪事实、证据情况
(一)犯罪事实***
***侦查机关认为:
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构成***。
(二)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
六、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情况及羁押必要性意见
******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
八、承办人意见
(一)分析意见
******
(二)处理意见
犯罪嫌疑人 无需继续羁押,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
(为保证案件侦查需要,犯罪嫌疑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承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9:
羁押必要性案件终止审查审批表
检羁必终〔 〕 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 | |
案件来源 | |
受理时间 | |
诉讼阶段 | |
审查情况 | |
终止审查理由 | |
承办人 意 见 |
年 月 日 |
刑事执行检察 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检察长/分管副 检察长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10:
人民检察院
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
**检**羁必建〔****〕**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我院对已被执行逮捕的涉嫌 罪的犯罪嫌疑人 的羁押必要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无需对其继续羁押,理由是:
******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
现建议你 对犯罪嫌疑人 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并在收到本建议书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我院,未采纳我院建议的,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年 月 日
(院 印)
附11:
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函
**检**羁必建〔****〕**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对已被执行逮捕的涉嫌 罪的犯罪嫌疑人 的羁押必要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无需对其继续羁押,理由是:
******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
现建议你 对犯罪嫌疑人 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并在收到本建议书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我局,未采纳我局建议的,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年 月 日
(部门印)
附件12:
人民检察院
继续羁押告知书
检羁必继〔 〕 号
: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院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有继续羁押必要。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院印)
附件13:
人民检察院
要求说明理由通知书
检监说通〔 〕 号
:
我院于 年 月 日依法向你 提出对涉嫌 罪的犯罪嫌疑人 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你 未采纳我院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请你 说明未采纳我院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并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的七日内函告我院。
年 月 日
(院印)
附件14:
人民检察院
纠正违法通知书
检 纠违 〔 〕 号
一、发往单位。
二、发现的违法情况。包括违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违法事实等,如果是单位违法,要写明违法单位的名称。违法事实,要写明违法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和后果等。可表述为:经检察,发现……。
三、认定违法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包括违法行为触犯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违法行为的性质等。可表述为:本院认为……。
四、纠正意见。可表述为:根据……(法律依据)的规定,特通知你单位予以纠正,请将纠正结果告知我院。
年 月 日
(院印)
抄送:省院; 本院检委会委员,相关业务部门。 |
365的真正网址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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